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1602号原告韦某某,男,1971年10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定县盘江镇。被告罗某某,女,1976年3月13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龙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韦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先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