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岳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岳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兴福
审 判 员 雷力革
代理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铁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