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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执539号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朝武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朝武,李文忠,董朝权,远安县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539号申请人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16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2802-6。法定代表人方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河口乡江范村二组(赵家河),组织机构代码75700193-7。法定代表人董朝武,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朝武,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湖北远安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李文忠,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湖北远安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董朝权,男,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湖北远安人,住远安县。被执行人远安县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住所地远安县茅坪场镇铁炉湾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5702813-6。负责人王汉生,该矿矿长。本院关于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远安县赵家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朝武、李文忠、董朝权、远安县洪家垭煤炭有限公司五叶岗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远安县万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53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忠

审判员 陈映波

审判员 田育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