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于水平,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景初,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东昌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河沙镇西街村西(邯大线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3290600-0。
法定代表人:霍福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光,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于水平因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水平申请再审称,因被申请人东昌公司提供的种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致使于水平受到驿城区农业局处罚。另因被申请人东昌公司违反与于水平签订的驻马店市区域内独家代理合同,向他人供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再审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驿城区农业局罚款已由河北东昌种业有限公司缴纳。关于于水平申请再审称河北东昌种业有限公司违反独家代理合同的主张,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于水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于水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冰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董卓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晓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