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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1172号

张磊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磊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1172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攀枝花市,满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磊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攀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磊应缴纳罚金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9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攀西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