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2516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兵兵、王美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兵兵,王美娟,郭征征,王美英,邱立彭,范文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51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兵兵。被执行人王美娟。被执行人郭征征。被执行人王美英。被执行人邱立彭。被执行人范文娟。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兵兵、王美娟、郭征征、王美英、邱立彭、范文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