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75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被执行人:卢黎明,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李贤建,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满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卢黎明、李贤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663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小榕
审 判 员 叶大松
代理
审判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