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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4694号

杨杨与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杨,孙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694号

原告:杨杨,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孙波,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现住淮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与被告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杨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杨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回对被告孙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杨负担。

审 判 长  丁 敏

代理

审判员  张传奇

代理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姬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