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武吉俊治,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全玉,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正强。本院在执行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正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正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76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正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颖
代理
审判员 穆 宇
代理
审判员 李愿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雪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