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93执292号之一

崔明与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明,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3执2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明,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四块土地,该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勇豪

代理

审判员  原 源

代理

审判员  许 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松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