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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21执620号

姜丽华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丽华,张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姜丽华。

被执行人:张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丽华与被执行人张龙(2016)吉0221执620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现将被执行人张龙在永吉县财政局的工资予以扣留,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季振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