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785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刘克义。被执行人王晓军。被执行人李焕红。本院在执行刘克义与王晓军、李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