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2436号

刘克义与王晓军、李焕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克义,王晓军,李焕红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785执2436号申请执行人刘克义。被执行人王晓军。被执行人李焕红。本院在执行刘克义与王晓军、李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