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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674号

苏丽与王永强、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丽,王永强,张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674号申请人苏丽,身份证号码15292119771003****,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小区。被执行人王永强,身份证号15292119721104****,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盟德力格尔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晓梅,身份证号15292119800910****,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华夏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绿色之光小区。申请人苏丽申请执行王永强、张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内2921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永强、张晓梅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921民初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自力

审判员  娜 仁

审判员  杨冬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萨日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