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7510号
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
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晓奇,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被告常晓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