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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7510号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常晓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常晓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7510号

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177421214Y。

法定代表人:董建筑,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锋,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常晓奇,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与被告常晓奇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网河南汝州市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红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