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381号
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刘海涛罚金一案中,经向网络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北松
审判员 吕昌斌
审判员 葛新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