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57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
李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57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