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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570号

李某某与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57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贺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