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856号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远诚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张巡路与平原路交叉口拥军仓储院内。
负责人:杨建高
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华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沈德华。职务:经理。
被告:陈宗友,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商丘手套城工业集群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工业聚集区。
负责人:钱小介。
被告:胡小娟,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远诚钢管租赁站诉被告上海通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宗友、商丘手套城工业聚群有限公司、胡小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远诚钢管租赁站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