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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837号

申请人刘咏薇与被执行人刘延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咏薇,刘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八条,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837号

申请人:刘咏薇,女,汉族,1999年3月出生,住德州二中宿舍*******号。

被执行人:刘延军,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德城区力强街*号*号楼*单元***号。申请人刘咏薇与被执行人刘延军抚养费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德城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健生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