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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8861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袁晓强,上海久银金银饰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8861号

原告:袁晓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XXX号院31号楼18号。

被告:上海久银金银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贾翠丽。

原告袁晓强与被告上海久银金银饰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袁晓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晓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燕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