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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981号

王秋霞与河南卢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秋霞,河南卢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981号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女,汉族,1968年7月20日生,住卢氏县。被执行人河南卢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晓波,经理。本院受理王秋霞申请执行河南卢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122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卢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卢敖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1224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王秋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林超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朱金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