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268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谭铁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正茂,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湘艳,女,汉族。
被告: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诉被告陈湘艳、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陈湘艳、郴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收取2486元,诉讼保全费1744元,合计423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钇瑞
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
人民陪审员 蔡秋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凌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