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1601号原告赵喜岭,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潘恩东,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君,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喜岭与被告刘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喜岭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赵喜岭承担。
审判员 蔡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穆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