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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4598号

李成卫与田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成卫,田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4598号原告李成卫,男,汉族,1986年7月3日生,住辉县。被告田秋,男,1949年9月5日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卫诉被告田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卫撤回对被告田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卫负担。

审判员  郭风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昱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