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4598号原告李成卫,男,汉族,1986年7月3日生,住辉县。被告田秋,男,1949年9月5日生,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卫诉被告田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卫撤回对被告田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成卫负担。
审判员 郭风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昱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