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龙,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田甜,男,1987年4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云龙与被执行人田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66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田甜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共计七期,每月二十日向原告赵云龙偿还欠款1200元;被执行人田甜于2016年7月20日向原告赵云龙偿还欠款160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云龙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田甜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田甜名下无房产。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田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云龙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云龙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田甜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赵云龙发现被执行人田甜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田甜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金涛
审 判 员 任继全
代理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单文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