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4民初1674号
原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总工会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团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铭,该公司第十项目部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华亭县神峪路。
法定代表人:贺卫国,该武装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该武装部后勤科科长。
原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武装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原告平凉建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