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21执514号

姚成明与姜凤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成明,姜凤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21执514号

申请执行人:姚成明。

被执行人:姜凤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成明与被执行人姜凤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