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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531号之二

王卫东与张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卫东,彭静,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5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1972年9月27日,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彭静,男,1966年6月25日,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68年3月15日,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卫东与被执行人彭静、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审结。该案(2015)禹商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勇名下的鲁APXX**、鲁AZXX**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臧秀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卲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