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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1649号

杜华与向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杜华,向锌,万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649号

原告:杜华,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柱,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锌,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山,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万代,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厢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华与被告向锌第三人万代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华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华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卢 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木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