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1037号之一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与杨水猛、牟孝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水猛,牟孝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0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社区新马路(区公共卫生大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陈闽生,局长。被执行人杨水猛,男,1981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牟孝飞,女,1985年08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水猛、牟孝飞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行审17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于2016年2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水猛、牟孝飞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水猛、牟孝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杨水猛、牟孝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消失,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行审17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柯坤荣

人民陪审员  张辉艺

人民陪审员  洪德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泳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