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芳,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蒋海涓,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瑞武,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省诏安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16170号申请执行人陈芳与被执行人沈瑞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费用156636.5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费用。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及
审 判 员 俞伟强
审 判 员 吕娜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易麦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