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759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1,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赵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韩某1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婚生子韩依腾由被告韩某1抚养,原告赵某承担抚养费共计54600元(350元/月×156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过付。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4日向金融机构、车管部门进行查询;于2016年11月23日向工商部门、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5460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金岭
审判员 马章元
审判员 郭富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金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