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797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1015190Y。负责人陈宽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先龙,男,汉族,1987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陈平,男,汉族,1975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职工。
被告:袁泽强,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与袁泽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和解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负担,此款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