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张泽麟,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东兴竹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郑贤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群谋,男,195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郑贤春,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建瓯市东森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林贵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泽麟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东兴竹木科技有限公司、郑群谋、郑贤春、建瓯市东森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瓯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泽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743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2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东兴竹木科技有限公司、郑群谋、郑贤春、建瓯市东森木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林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梅文侃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