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131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黄加鉴,男,1991年8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黔西县。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黄加鉴罚金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22日作出的(2013)攀西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加鉴应缴纳罚金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攀西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判处罚金8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尹 评执行员 沙昀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雯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