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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738号

乐某与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乐某,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738号

原告:乐某,男,汉族,1969年5月6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被告:康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9日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征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一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