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国,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让鸿轩,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彦国与被执行人让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