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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231号

李彦国与让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彦国,让鸿轩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国,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让鸿轩,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彦国与被执行人让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