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5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鸿钧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国支行账户34×××82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