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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591号之二

上海鸿钧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鸿钧碳素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5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鸿钧碳素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进,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2015)宁民二初字第012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迈吉尔模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宁国支行账户34×××82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