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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民初6183号

龙家祥与何琼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龙家祥,何琼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6183号

原告:龙家祥,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琼芬,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龙家祥与被告何琼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龙家祥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家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家祥负担。

审判员  王佩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