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6183号
原告:龙家祥,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黎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琼芬,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新疆石河子市。
原告龙家祥与被告何琼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龙家祥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家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家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家祥负担。
审判员 王佩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