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332号申请执行人贾金荣,男,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郝世华,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金荣与被执行人郝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郝世华偿还申请执行人贾金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自2015年4月17日起算至执行完毕),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郝世华欠贾金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1.5%,自2015年4月1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由郝世华按先偿还借款本金后偿还利息的顺序进行分期履行,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付2万元(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每年偿付3万元(每年的6月底前偿付1.5万元,12月底前偿付1.5万元),直至偿付完为止;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贾金荣自愿放弃;三、若郝世华将其名下的套房出卖,则要优先偿付贾金荣的借款;四、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由郝世华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建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