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714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集支行副行长。
被告:安现启,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郭玉占,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王守全,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现启、郭玉占、王守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海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建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