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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4714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现启、郭玉占、王守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现启,郭玉占,王守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4714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集支行副行长。

被告:安现启,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郭玉占,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王守全,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现启、郭玉占、王守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海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建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