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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673号

郭梅芳与唐孝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梅芳,唐孝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673号申请执行人郭梅芳,女,汉族,1979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孝勇,男,汉族,1958年10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梅芳与被执行人唐孝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100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7535元,但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与(2014)融执行字第8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3836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繁金

审 判 员  林华龙

代理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正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