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2287号
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洲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老洲乡政府南侧。
负责人:李中山,该支行行长。
被告:苏方勇,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洲支行与被告苏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洲支行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洲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0元,减半收取245.00元,由原告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洲支行负担。
审判员 史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