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54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
负责人:陈健,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员工。被
申请执行人:华宜列,男,1973年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宜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华宜列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第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俊
代理
审判员 陈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相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庆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