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1067号
原告:章世成,男,汉族,农民。
被告:陈维军,男,汉族,农民。
被告:马良珍,女,汉族,农民。
原告章世成与被告陈维军、马良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6年11月24日,原告章世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世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世成负担。
审判员 李 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