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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1067号

章世成与陈维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章世成,陈维军,马良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1067号

原告:章世成,男,汉族,农民。

被告:陈维军,男,汉族,农民。

被告:马良珍,女,汉族,农民。

原告章世成与被告陈维军、马良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2016年11月24日,原告章世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世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世成负担。

审判员 李 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