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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执328号

谭艳冬与敦化市贤儒荣兴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艳冬,敦化市贤儒荣兴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谭艳冬,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敦化市贤儒荣兴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杜怀玉,理事长。被执行人张臣,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谭艳冬与被执行人敦化市贤儒荣兴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臣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谭艳冬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0025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敦化市贤儒荣兴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臣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因被执行人敦化市贤儒荣兴农副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张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谭艳冬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吉2426执328号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权利人对原判决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的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彦翔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