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2113号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2352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晓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 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