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91民初2113号

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2113号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内3号2352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某。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学生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晓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顾 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