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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3民初1402号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靳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靳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3民初1402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冬雪,该公司职员。

被告:靳东,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超凡大街与创意路交汇中海蘭庭20-11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靳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