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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7801号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机英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英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7801号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营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康周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忠、韩钰琪,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机英姿,女,无职业,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机英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马俊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马俊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