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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91财保93号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朝华、蒋国防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李朝华,蒋国防,李朝英,林荣荣,林伟,张月,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91财保93号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矫良田,董事长。被申请人李朝华。被申请人蒋国防。被申请人李朝英。被申请人林荣荣。被申请人林伟。被申请人张月。被申请人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278号。安定代表人张胜君。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朝华、蒋国防、李朝英、林荣荣、林伟、张月、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九达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朝华、蒋国防、李朝英、林荣荣、林伟、张月、德州悦缘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宝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