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2202号
原告:高晓东,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
被告:关海涛,男,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在审理原告高晓东诉被告关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起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思宏 关注公众号“”